,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,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。
上个月,已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。先后收到地方证监局的监管警示和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,究竟做错了什么?
8月27日,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(简称“永悦智能”)与国有独资企业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(简称“平舆畅达”)签订《销售合同》,拟以3亿元(含税)向平舆畅达销售5000台无人机。
然而合同到手仅20多天,9月18日早间,永悦科技发布公告,盐城永悦与平舆畅达解除上述《销售合同》。随着双方解除合同,隐藏在《销售合同》背后的《补充协议》才随之曝光。
据了解,为顺利推动合作,早在《销售合同》签订的同日,双方就达成并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另行约定了《销售合同》《委托经营协议》的生效条件。《销售合同》《委托经营协议》需要在全部满足关于合同签署、政府委托、专项账户设立、20%款项支付等4个条件后,方可生效。
然而,上述《补充协议》,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《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》的同时予以披露,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《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》时予以披露。
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显示,永悦科技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,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的规定。
依据相关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、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10月11日晚间,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《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》。
永悦科技还存在信息披露准确性的问题。在9月18日公司披露的《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》中,永悦科技将“2023年”写成“2013年”,把“人民币陆仟万元整”写成“人民币陆任万元整”。9月19日,公司发布了相关更正公告。
永悦科技主营业务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,2022年初才正式涉足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行业。彼时永悦科技设立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,注册资本2500万元,主要从事智能无人飞行器整机的研发、制造和销售,致力于新业务的拓展。
永悦科技2022年年报显示,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仅贡献了5.49万元的营收。今年上半年,永悦科技无人机业务实现收入298.65万元,公司总营收约1.48亿元,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752万元。开云电竞开云电竞